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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拍卖制度的法律规制——以强制执行为视野

『 更新时间:2008-06-09 』『 点击数:   收藏 』『 作者: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一、前言

    法律规制的基本涵义是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构成了社会关系调整和引导,是法的功能和作用基本体现 。表明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的社会功能在于实现社会关系的一种有序状态即秩序

    司法评估拍卖制度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对现有的评估拍卖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达到服务司法的目的,更好的调节法院、评估拍卖机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妥善的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进行重新分配。

    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虽然执行法律制度并未对评估拍卖法律制度做出修改,但执行司法理念的改变也必将对司法评估拍卖程序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评估拍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或拒绝申报后,对其财产通过相应程序强制拍卖的程序,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也可以说是新民事诉讼法是否能有效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如何规范评估拍卖程序,以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一个非常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现有评估拍卖法律制度综述

    现有关于评估拍卖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到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管理规定》

  其它规定有:《河南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辅助工作管理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评估拍卖实施细则》。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的目的和程序,基础是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被委托人自愿买受,但是《拍卖法》本身就规定的相对笼统,笔者在从事民事审判时曾审理一起因法院执行局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对案件事实深入调查时发现,评估拍卖机构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因为法律规定的不严密,导致整个评估拍卖过程存在诸多瑕疵,但是这些瑕疵规避了拍卖法的规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各级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规定,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破产企业财产及财产权利,通过评估拍卖变现,保护国家、具体利益和当事人利益。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高效、择优。采取的工作原则是当事人协商、法院依职权随机确定或直接指定,当事人申请招标相结合的模式。按照上述规定,司法评估和拍卖在委托环节上规定相对完善,但对评估结果的审核、拍卖结果的认定却无能为力,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我个人理解现行制度的内涵是:法院通过公开公平的程序将案件移送相关评估拍卖部门,让拍卖标的物进入中介机构,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社会通用规则对标的物的价值做出评定,然后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变现,但是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由于法院作为委托人的特殊身份,标的物所有人的干预和权利人可得财产利益意识的不断介入,使整个评估拍卖过程充满特殊性和可变性,导致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一波三折,不能顺利实现拍卖标的物变现的目的。

    三、司法评估拍卖实务现状

    我省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自2003年从执行局强制执行工作中剥离,由法院技术处(科)统一安排和对外委托,并负责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经调查,中院进入评估拍卖的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率较小,而且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更少,比率更低。另一方面,已经评估拍卖成功的案件,标的物交付成为强制执行的一个新的难题,而且相当一批案件引发了被执行人强烈的抵制情绪,导致信访、上访案件时有发生。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上一页12 3 4 下一页 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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